注册报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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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 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、本人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资料,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,应事先向学校请假,申请延期报到,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。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
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,予以注册学籍。新生录取通知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,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五条新生入学时符合条件的,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,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得超过两年(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可延至退伍后两年),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。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如下:

(一)应征入伍;

(二)开展创业;

(三)身心健康状况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、生活;

(四)其他特殊原因。

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入学,经学校审查合格后,办理入学手续,入学手续参照第二十六条办理。审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入学等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
第六条新生入学后,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。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
(一)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;

(二)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、合乎相关规定;

(三)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、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;

(四)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,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、生活;

(五)艺术、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。

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复查不合格,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
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需要在家休养的,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。

第七条每学期开学的两周内,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。不能如期注册的,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,不予注册。未履行有关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的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,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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